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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就《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
【国家发改委就《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《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国家数据局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,推进登记服务标准化,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,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。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,实现与各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接,推动登记信息互联互通。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电子凭证“一证一码”,支撑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共享。省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加强集约化建设,统筹开展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使用管理工作,强化数据共享、应用服务和安全保障。电子凭证原则上有效期三年,自发证之日起计算。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,根据授权文件运营期限不超过三年的,凭证有效期以实际运营期限为准。电子凭证有效期届满且需继续使用凭证的,登记主体应该在期满前60日内按照规定续展。每次续展期最长为三年,但不得超过授权运营期限,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。期满未按规定续展的,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并公告。